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71號
PCDV,113,司促,2271,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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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民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其中貳拾捌
萬捌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捌仟肆佰零
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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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