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13號
PCDV,113,司促,1813,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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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顏世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玖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逾期第一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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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