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29號
PCDV,113,司促,162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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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宋春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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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