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楊林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伍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