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19號
PCDV,113,司促,1319,202401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債 務 人 詹洛心即詹佩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