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65號
PCDV,113,司促,1265,202401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債 務 人 楊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