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3號
PCDV,113,勞補,3,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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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宜蘋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
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
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
式:1,000元×2/3=667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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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