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3號
PCDV,113,亡,3,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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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氏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氏(女,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路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 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訂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 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氏於民國前0年0月0日生,為80歲 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90年8月25日起經列為失蹤 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 語。並提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2年9月7日新北板戶字第112 5588421號函、戶籍資料(現戶全戶、除戶全戶)、臺灣省 臺北縣板橋市戶籍登記薄、内政部移民署112年9月14日移署 資字第1120113162號函(無出入境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 處112年4月2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4507號函(無相關治 喪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4月20日新北殯館字 第1124984053號函(無喪葬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2年4月20日新北處字第1120004569 號函(非榮民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丨2年9月15曰新北 社老字第1121816439號函(未有受安置紀錄)、新北市板橋 區公所112年9月12日新北板社字第1122060150號函(未領取



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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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