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95號
PCDV,112,重訴,395,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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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原 告 王尚開
王江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蕭元丁
蕭莊美桂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禎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 字第12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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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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