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
原 告 鍾宛萱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法扶)
被 告 盧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 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陸仟壹 佰零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 佰柒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之。查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具狀起訴,聲明原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見本院 卷第17頁),復因迭次變更,於112年5月3日,具狀擴張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78,227元(見本院卷二第15頁) ,考量原告上開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其請求 之基礎事實亦屬同一,於法尚無不合。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按照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3年1月15日結婚、108年8月30日協議離婚,兩 造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
產制,兩造均同意以108年8月30日為基準日。 ㈡原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為⒈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帳戶存款24,685元;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帳戶存款13元;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1 1,980元,原告婚後剩餘財產合計為36,678元。 ㈢被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為⒈金融機構存款存款合計3,336,49 6元;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2,761,269元;⒊股票合計1,195, 367元;⒋名下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17樓之3,下稱系爭房屋)價值1 3,300,000元;被告婚後剩餘財產合計為20,593,132元。 ㈣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20,556,454元(計算式:20,593,132 -36,678元=20,556,454元)。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10,278,227元(計 算式:20,556,454÷2=10,278,2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 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278,2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經審理後略以:伊係被動接受原告離婚之要求,既 已離婚,原告再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事,顯不合理,況兩造 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尚年幼,仍有大筆扶養及教育費待支出 ,伊業將退休,伊願意給予未成年子女最好的照顧,也願意 將財產讓渠等繼承,倘原告執意要分配剩餘財產,伊將爭取 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擔任主要照顧者,且系爭房屋於兩造離婚 時,尚有貸款900多萬元未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11-14頁): ㈠本件剩餘財產分配基準點為108年8月30日。 ㈡系爭房屋價值以1,100萬元計算。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 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現存之 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 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 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計算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係以婚後財產之價值,扣除夫妻結 婚後、基準時前已發生之債務以為計算準據。
㈡兩造原為夫妻,嗣於108年8月30日協議離婚等情,有原告提
出之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憑(本院卷一第43頁、本院卷二 第33-35頁),可認為實,復未見兩造婚後曾約定採用或經 法院宣告改用其他財產制,故原告主張兩造婚後係適用法定 財產制等語,亦值採取。是此,兩造婚後適用之法定財產制 關係,既因協議離婚而消滅,則原告依上揭規定訴請被告分 配剩餘財產,自屬有據,且依同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 應以兩造離婚之108年8月30日,作為計算剩餘財產之基準日 。
㈢原告於基準日之剩餘財產項目數額36,693元: 依兩造陳報及本院調取資料,原告於基準日108年8月30日有 下列婚後現存財產項目、數額如附表一,此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12月24日儲字第1100968069號函(見本院卷 一第323至325頁)、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 8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00003906號函(見本院卷第339至341 頁)所附原告於基準日之帳戶明細表等件為證,兩造均未對 此爭執,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
㈣被告於基準日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15,553,325元: ⒈被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及價值如附表二所示,此有被告 之103至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日營清字第1100023708號 函之所附被告資料整合查詢(見本院卷一第183頁)、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 100002192號函所附被告於108年8月30日之餘額明細表( 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1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9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0809001號函所附被告保 險契約資料(見本院卷一第211至213頁)、臺銀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1日壽險契行乙字第1100007331號 函所附被告投保明細及價值準備金表資料(見本院卷一第 215至217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16日玉山個 (集)字第1100063669號函所附被告存戶個人資料(見本院 卷一第235至237頁)、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 月20日宏壽客字第1100001947號函所附被告之保單資料明 細(見本院卷一第243至247頁)、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5日巴黎(110)壽(保)字 第08025號函所附被告之保險資料(見本院卷一第251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保結投 字第1100016257號函所附被告集中保管股票資料(見本院 卷一第253至261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 月17日保誠總字第1100868號函所附被告之保險契約資料 (見本院卷一第263至265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9月16日中壽契字第1100003830號函所附被告之投 保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75至277頁)、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9日中壽契字第1100004880號 函所附被告之投保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283至285頁 )等件在卷,另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婚前所投保之保險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兩造結婚之日即103年1月14日止之價值 ,此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7日全球壽( 保全)字第1111117004號函(見本院卷一第405至407頁) 、臺銀人壽111年11月21日壽險契行乙字第1110009028號 函(見本院卷一第409至411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11月24日中壽契字第1112004365號函(見本院 卷一第413至415頁)、宏泰人壽111年12月2日宏壽客字第 1110003391號函(見本院卷一第471至473頁)、法商法國 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16日巴 黎(111)壽(查)字第11065號函(見本院卷一第475至477頁 )所附被告婚前投保至兩造結婚之日即103年1月14日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明細表等件在卷,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此部 分事實堪予認定。
⒉又關於系爭房屋之價值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市古 亭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22日函所附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見本院卷一第327至337頁)、華固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11月24日華字第1110000125號函(見本院卷 第417至470頁)、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11 1年客法字第1110420003號函檢附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書 影本(見本院卷一第367至380頁),嗣經兩造於本院審理 期間均同意以1,100萬元為本件價值之計算(見不爭執事 項㈡)。
⒊又關於被告消極財產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於108年 8月30日於華南商業銀行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放款餘額為1,369,757元,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8月2日營清字第1100023708號函之所附被告資料 整合查詢(見本院卷一第183至185頁)在卷可佐,被告雖 主張系爭房屋房貸應為900多萬元,並提出華南商業銀行 借款餘額證明書(見本卷二第43頁)1紙為佐,然查上開 被告所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借款餘額證明書所載內容係以被 告截至111年1月18日止,於該分行之借款餘額為5,274,36 5元,顯與被告自述負有房貸債務900多萬元不符,且放款 債務計算之基準日亦非108年8月30日,故被告所辯其名下 負有債務有900多萬元一節,被告復未舉證證明,難認所 辯為真。是以被告婚後消極財產應以本件基準日(108年8
月30日)的華南商業銀行放款餘額即1,369,757元來認定。 綜上,被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二,亦為原告所不 爭執,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
㈤綜上,兩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兩造所未爭執,而原告既 無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 1第1項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就本院前開爭點所認 定各節,以108年8月30日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時點,依兩 造言詞辯論終結前所主張之數額,結算如下:
⒈原告婚後之積極財產扣除消極財產:36,693元。 ⒉被告婚後之積極財產扣除消極財產:15,553,325元【計算 式:婚後積極財產16,923,082元-婚後消極財產1,369,757 元=15,553,325元】。
㈥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及平均分配暨利息之計算: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 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 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剩餘財產為36,693元,被告剩餘財產為15,5 53,325元,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5,516,632元;兩造剩餘 財產之差額,經平均分配後7,758,316元,故原告得請求分 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為7,758,316元。
㈦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 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請求夫 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且無給付確 定期限,原告於112年5月3日庭呈家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經被 告當庭收受,有該書狀收文戳可資佐證(見本院卷二第15頁 )在卷可稽,則原告主張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夫妻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金額7,758,31 6元為有理由,及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 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並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又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 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予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附表一:本院認定原告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項目 108年8月30日價值(新臺幣) 證據 積極財產 1 存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1,980元 本院卷一第325頁 2 存款: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 13元 本院卷一第341頁 3 存款: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0.49美元,當日美元現金買入收盤匯率31.45,換算為新臺幣為15元 15元 本院卷一第341頁 4 存款: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 24,685元 本院卷一第341頁 合計 36,693元 消極財產 1 無 0元 合計 0元 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相減之數額總計 36,693元
附表二:本院認定被告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項目 108年8月30日價值(新臺幣) 證據 積極財產 1 不動產: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17樓之3) 11,000,000元 本院卷二第13頁 2 存款: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52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3 存款: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0,963元 4 存款: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 1,847,289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5 存款: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 1,217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6 存款:台北富邦外匯綜定00000000000000帳號7,354元人民幣,當日人民幣結帳匯率4.388,換算為新臺幣為32,269元。 32,269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7 存款:台北富邦外匯綜活00000000000000帳號3.24元澳幣,當日澳幣結帳匯率21.065,換算為新臺幣為68元。 68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8 存款:台北富邦外匯綜活00000000000000帳號2,170.85元人民幣,當日人民幣結帳匯率4.388,換算為新臺幣為9,526元。 9,526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9 存款:台北富邦外匯綜活00000000000000帳號1.06元紐元,當日紐元結帳匯率19.77,換算為新臺幣為21元。 21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10 基金:台北富邦銀行基金帳號00000000000000摩根中國A股基金700美元,當日美元結帳匯率31.375,換算為新臺幣為21,963元。 21,963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11 基金:台北富邦銀行基金帳號00000000000000摩根東協基金 37,000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12 存款:玉山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6,080元 本院卷一第237頁 13 保險:全球人壽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婚前投保,基準日保價金為2,137元,婚前保價金為810元,扣除婚前保價金後為1,327元) 1,327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第407頁 14 保險:全球人壽安心360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185,09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5 保險: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能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婚前投保,基準日保價金為94,306元,婚前保價金為24,532元,扣除婚前保價金後為69,774元) 69,774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第407頁 16 保險:臺銀人壽長福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婚前投保,基準日保價金為2,947,725元,婚前保價金為1,830,900元,扣除婚前保價金後為1,116,825元) 1,116,825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第411頁 17 保險:臺銀人壽長福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婚前投保,基準日保價金為1,939,347元,婚前保價金為1,190,490元,扣除婚前保價金後為748,857元) 748,857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第411頁 18 保險:臺銀人壽永福還本終身保險乙型保單號碼:AZ00000000(婚前投保,基準日保價金為260,013元,婚前保價金為148,580元,扣除婚前保價金後為111,433元) 111,433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第411頁 19 保險:宏泰人壽增額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146,27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20 保險:宏泰人壽增額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145,494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21 保險:巴黎人壽全民福貸遞減定期壽險保單號碼:SID0000000 111,197元 本院卷一第251頁 22 保險:中國人壽十全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婚前投保,基準日保價金為299,779元,婚前保價金為174,777元,扣除婚前保價金後為125,002元) 125,002元 本院卷一第277頁、第415頁 23 股票:聯電1,203股,每股13.45元 16,18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24 股票:台揚7股,每股24.20元 169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25 股票:光罩33股,每股29.55元 975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26 股票:光磊801股,每股23.15元 18,543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27 股票:矽統1,018股,每股8元 8,144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28 股票:瑞昱1,747股,每股215元 375,605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29 股票:國碩2,000股,每股8.09元 16,18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0 股票:裕民1,000股,每股34.55元 34,55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1 股票:陽明2,392股,每股7.96元 19,04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2 股票:富邦金1,516股,每股43.65元 66,173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3 股票:國泰金1,000股,每股40.15元 40,15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4 股票:中信金7,000股,每股20.35元 142,45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5 股票:友勁3,034股,每股8.15元 24,727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6 股票:和樁1,000股,每股15.2元 15,20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7 股票:羅昇1,000股,每股20.6元 20,60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8 股票:台達電1,962股,每股146.5元 287,433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39 股票:憶聲電子4,578股,每股6.51元 29,803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40 股票:聯傑1,000股,每股16.9元 16,90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41 股票:富邦印度940股,每股22.8元 21,432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42 股票:富邦公司治理561股,每股21.38元 11,994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43 股票:萬海1,000股,每股19元 19,00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44 基金:台灣科技(股)55.65元 10,117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合計 16,923,082元 消極財產 1 華南銀行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 1,369,757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合計 1,369,757元 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相減之數額總計 15,553,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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