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80號
PCDV,112,訴,480,2024010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柏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惠安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
上訴聲明後,按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
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1/1頁


參考資料
惠安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