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61號
PCDV,112,訴,1861,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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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 訴 人 劉葦霖


被 上訴人 曾鼎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09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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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