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68號
PCDV,112,補,2468,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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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李成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姿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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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