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35號
PCDV,112,補,2435,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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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雷湘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1萬1,60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2,578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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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