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340號
PCDV,112,聲,340,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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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烈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68號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八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如附表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作成109年度訴字 第2468號判決後,兩造均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11 1年度上字第512號案件審理中。相對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 多次提及其可將第3案鑑定及其他鑑定案「帶到臺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或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不一定要給新北市土 木技師公會」,相關陳述可證明相對人就第3案為鑑定,係 在處理相對人自己之事務,而非受伊委託處理事務,委任契 約係存在於相對人與申請人間,並非伊與相對人間,但因相 對人當庭之陳述極為繁雜,書記官未將相對人此部分言詞陳 述記載筆錄,為更完整呈現相對人於鈞院言詞辯論時之陳述 ,以利伊於上訴審提出答辯及上訴理由,故請求鈞院裁定准 許交付本件訴訟原審歷次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68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編號 言詞辯論期日 1 109年10月8日 2 109年11月12日 3 109年12月30日 4 110年2月25日 5 110年4月15日 6 110年7月28日 7 110年9月30日 8 1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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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