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379號
PCDV,112,監宣,1379,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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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陳紫晴
相 對 人 陳羅爽
關 係 人 陳莉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丙○○,因罹患失智症,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 法第164條等規定,檢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台北長庚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戶口名 簿、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 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甲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經鑑定人即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醫院附設新莊仁濟醫院黃暉芸 醫師鑑定相對人之心神狀況,鑑定結果為:綜合相對人之個 人生活史、疾病史、現在病況、身體檢查、心理衡鑑結果及 精神狀態檢查結果,本院認為,目前相對人因重度認知障礙 症,致其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已達完全不能之程度,可為監護之宣告等語,有精神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確因前開事 由致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相對人丙○○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未指定意定監護人,有司法 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復相對人最近 親屬為其子女,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次女, 有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等件存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女,份屬至親,並有意願擔任其之監護人,亦經相 對人其他子女同意,是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 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參酌關係人 甲○○為相對人之長女,對相對人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其有意 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其他子女同意,爰 併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再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 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開始時,監護 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 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亦有明定。是以聲請人乙○○擔 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前揭規定,於監護開始時, 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甲○○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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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