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簡00
相 對 人 簡00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00為相對人簡00之女,相對人前經 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98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及指定關係人簡進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相對人因失智,生活所需均需專人照護,惟因相對人醫療 及日後看護費用龐大,聲請人無法負荷照顧相對人責任,故 擬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作為相對 人日後之生活照護、醫療費用,實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法 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第2 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代為處分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財產或聲請法院許可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不動產者,惟監護人而已,其餘之人並無處分或聲請許可代 為處分之權限甚明,倘非監護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受監護宣 告人之財產,即與前開要件不符,且屬無法補正之情形,依 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監 宣字第98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 簡美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共同監護人,共同監護方式如附 表所示,及指定簡進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12 年度監宣字第405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准予備查 在案等情,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本院索引卡查
詢在卷可參,惟聲請人雖主張其為監護人並聲請准許處分云 云,然依照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980號裁定聲請人與簡美 雲共同監護,關於相對人「財產管理事項,由監護人簡美雲 單獨決定。」,故聲請人既非相對人財產管理事項之監護人 ,自不得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或聲請法院許可其 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不動產,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許 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簡00之上揭不動產如再有處分之必要, 應由監護人簡美雲聲請法院許可,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關於受監護宣告人簡00之監護方式如下:一、受監護宣告人簡00之財產管理事項,由監護人簡美雲單獨決 定。
二、受監護宣告人簡00之護養療治及其他事項,由監護人簡00單 獨決定。
附件:受監護宣告人簡00之不動產 不動產標示 種類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 132㎡ 1/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縣○○道○段000巷0弄0號 建物 總面積61.3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