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212號
PCDV,112,消債聲,212,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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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朱龍康(受監護宣告)

法定代理人 簡汝桑
代 理 人 蔡宜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龍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經鈞院以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法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8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即屬有 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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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