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9號
PCDV,112,法,1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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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方榮祥
送達代收人 朱桂瑩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報財團法人八德文教基金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八德文教基金會與財團法人八德教 育基金會經教育部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臺教社㈢第000000000 0函許可合併及變更,財團法人八德文教基金會為消滅法人 ,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於112年6月13日英民謙法字第 12號准予備查,112年6月29日法登字第256號,法人解散及 清算人任免准以登記,已報主管機關112年7月7日新北教社 字第1121287356號函,同意備查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財 團法人八德文教基金會已於112年8月18日清算完結,依財團 法人法、民法等相關規定,了結現務,無債權債務,移交轉 移清算剩餘財產至存續法人財團法人八德教育基金會名下, 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 明文。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 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亦有明定。第按法人 合併於另一法人,而另一法人仍然存續者,學者謂之吸收合 併,被吸收之法人因合併而消滅,其合併前之權利義務,應 由合併後存續之法人包括的承受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參照 )。此與法人因合併以外之事由而解散須經清算程序之情形 有間,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907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呈報清算人之聲請,以合併後消滅之法 人即財團法人八德文教基金會為相對人,依上說明,相對人 於合併前之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法人即財團法人八 德教育基金會包括的承受之,此與法人因合併以外之事由而 解散須經清算程序之情形有間,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況本 院已以113年1月10日函撤銷本院112年6月13日新北院英民謙 112年度法字第12號函准予備查。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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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