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原名甲○○)
代 理 人 陳鼎駿律師
程序監理人 蘇淑貞臨床心理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家親聲
字805、866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11
年5月17日以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9號裁定,相對人不服
,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2 年2 月9 日以111 年度台簡抗
字第191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有關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及酌定會面交往方式部分發回本院,駁回其他再抗告部分
(即相對人反聲請部分),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探視未成年子 女丙○○。
三、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乙○○(下逕稱姓名)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兩造於民國106年5 月25日經法院判決離婚,酌定丙○○由相對人甲○○(下逕稱姓 名)單獨行使親權,乙○○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週六、週日 接丙○○回去過夜探視。然嗣後每逢乙○○探視子女時間,甲○○ 便經常以丙○○身體狀況不佳為由,刁難乙○○之探視,更無端 指摘乙○○未妥善照顧丙○○致其生病長久不癒,乙○○對丙○○患 有之氣喘、過敏性鼻炎均有按時投藥,且乙○○表示可以在會 面交往時帶丙○○去就醫後,甲○○仍藉口須待丙○○康復後始接 受探視,或以乙○○居家環境骯髒為由,逕自阻絕乙○○與丙○○ 之聯繫,僅允許乙○○平日至甲○○住家探視丙○○,片面強加探 視條件,剝奪乙○○參與丙○○的照顧治療,更灌輸丙○○仇恨乙 ○○之思想,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侵害丙○○享有父愛之權
利。基於丙○○之最佳利益及身心健全發展,請求將丙○○改由 乙○○單獨行使親權,並酌定甲○○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 間。
㈡至於甲○○指摘乙○○探視丙○○時遲到,實係因接送丙○○地點停 車困難,乙○○皆有提早至接送地點,惟若甲○○未準時抵達現 場,乙○○就會因停滯過久而遭警衛驅趕,並非遲到;若乙○○ 因故提前送回丙○○或晚到,均已事先通知甲○○並取得同意。 乙○○之所以無法及時回覆甲○○之訊息,是因乙○○服務於科技 公司,對於營業秘密相當重視,工作期間禁止攜帶手機,且 時常臨時要求加班,致乙○○有時臨時無法探視丙○○,希望得 增加可委託親人代為接送,實情有可原,非乙○○刻意不遵守 探視規定。
二、相對人甲○○於原審答辯意旨略以:
乙○○探視丙○○屢有遲到、臨時告知無法會面、無故未到、未 依約定時間送回之情形,且乙○○時常不讀不回甲○○之留言訊 息,方致兩造聯繫溝通困難,係乙○○違反合作友善父母原則 。乙○○無照顧丙○○之經驗,在探視丙○○期間未對丙○○過敏感 冒情形定期投藥,致丙○○病情反覆,且丙○○屢次表達乙○○的 新竹老家環境骯髒而不願與乙○○過夜,對此,乙○○在107年 法院調解時曾承諾會注意投藥時間及環境清潔,但乙○○事後 仍未改善,甲○○亦僅得表示子女身體狀況不佳而無法給乙○○ 探視,並非一概拒絕乙○○探視子女。
三、原審審理後認經社工訪視調查後,並無證據證明甲○○有不利 於丙○○情事,亦查無乙○○於會面時未妥適照顧丙○○、住家環 境髒亂,及丙○○生病未癒係因乙○○照顧不周所致等事證,審 酌乙○○固主張其欲探視丙○○遭到甲○○刁難,但甲○○僅是認丙 ○○體質易生病須定期投藥、丙○○不習慣居住乙○○新竹老家, 對於是否採取過夜式會面交往之意見與乙○○有所爭執,尚難 認本件有改定親權行使模式之必要;且衡量乙○○之工作性質 及交通狀況,其所辯係因交通塞車、或因臨時加班等原因始 致無法守時接送丙○○尚屬正當,故亦無法逕此認定兩造間就 探視丙○○方案有變更必要,爰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四、乙○○抗告意旨經審理後略以:
㈠原審參酌社工訪視報告後,雖認定甲○○照顧丙○○情形良好, 無證據證明有不利情事,但疏未審酌甲○○不斷誣指乙○○未定 期投藥、讓丙○○誤吞巴克球、掉入水溝泥巴、住家環境髒亂 等,逕自增加停止探視條件,致乙○○至兩造離婚前案判決後 迄今,與丙○○會面次數僅19次,未執行會面交往次數高達40 餘次,在經原審勸諭後乙○○同意試行三次不過夜式方案,豈 料三次過後甲○○竟要求乙○○須持續同意採不過夜方式,否則
不再讓乙○○探視丙○○,卻主張是乙○○強行將不過夜會面交往 方案改為過夜式,已屬非友善父母之行為,倘未調整親權行 使模式,無異認甲○○得恣意剝奪乙○○與丙○○相處時間,使丙 ○○失去享有父愛之權利,實非丙○○之福。
㈡且依程序監理人所言,只要給予乙○○得與丙○○相處時間,乙○ ○與丙○○之互動毫無問題,但丙○○自與甲○○同住以來,每當 丙○○與乙○○會面結束返家後,都會遭甲○○另眼相待,久而久 之丙○○就身陷忠誠議題,致丙○○會做出符合甲○○期待之描述 或行為,然丙○○在與乙○○同住期間,則鮮少發生此議題,可 證乙○○之親職能力優於甲○○。且縱使丙○○排斥與乙○○過夜, 甲○○身為丙○○之同住方,本就應督促丙○○與非同住方會面交 往之義務,甲○○卻捨此不為,反倒無視兩造離婚判決中乙○○ 得行過夜式會面交往之方案,稱要待丙○○就讀國小後才肯讓 過夜,至原審審理時改為要等到丙○○年滿8歲,現丙○○已年 滿8歲後,甲○○又主張要再採漸進式,對比109年6月後乙○○ 均按時給付扶養費,僅因銀行作業時間差而稍有遲誤,甲○○ 便立即催討之行為,甲○○之心態顯是不斷推託、阻撓乙○○之 會面。
㈢乙○○與丙○○最近都有依照本院105年度婚字第429 號離婚判決 的約定會面交往。乙○○與丙○○間互動是OK的。 ㈣爰聲明:
⒈原裁定不利於乙○○之部分廢棄。
⒉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改由乙○○單獨任 之,並酌定甲○○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五、甲○○答辯意旨經審理後略以:
㈠丙○○不願與乙○○過夜,實係因乙○○多有照顧不周及新竹老家 環境問題,乙○○於107年答應配合改變但迄今未見改善。兩 造於原審審理期間曾暫時協商出不過夜式會面交往方案,要 讓乙○○增加照顧經驗,及讓丙○○先熟悉與乙○○互動,但乙○○ 於108年12月22日強硬改採過夜式方案,丙○○返家後便不斷 說與乙○○之會面讓他感到不舒服而不願再與乙○○過夜,甲○○ 已多次向原審陳述丙○○之意願,並提出於會面交往交付時, 諸多丙○○哭鬧嚴重、不願出門之影音證據,為明事實應傳喚 丙○○到庭表示意見,或選任程序監理人調查,原審卻不予為 之,顯有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違誤。
㈡乙○○屢指謫甲○○阻撓探視,但係因乙○○平常不與丙○○電話聯 絡維繫感情,僅在要會面時才會出現,又時常於預定會面時 間無故未到,致丙○○對乙○○之熟悉度不足,而不願再與乙○○ 過夜,直至本院審理期間、程序監理人訪視建議後,乙○○與 丙○○之會面交往情形仍為:110年11月13日主動詢問乙○○是
否要與丙○○會面,乙○○原允諾,但聽到仍是不能與丙○○過夜 ,未準時出現至接送地點,亦未通知甲○○會不會到,丙○○等 了45分鐘後表示已不耐煩、不等了,經甲○○苦苦勸說後丙○○ 才願意持續等候,再過半小時乙○○仍未出現,丙○○又表示爸 爸不守時,不想去了; 110年11月27日丙○○學校運動會,甲 ○○早於110年11月16日告知乙○○,乙○○卻不讀不回,運動會 當日亦未見乙○○到場參與;110年12月11日與翌日甲○○及丙○ ○在大廳等候乙○○來接丙○○外出,但乙○○因甲○○不同意讓丙○ ○與乙○○過夜,故並未準備要進行會面;110年12月25日因丙 ○○要參加聖誕節活動,但乙○○除不尊重丙○○之意願,堅持要 進行會面交往,事後對於甲○○傳送之丙○○參與活動照片亦不 讀不回,不願與丙○○同樂。由此可見甲○○實際上都有鼓勵丙 ○○與乙○○進行會面交往,並已努力與乙○○建立良好溝通,以 利順利推動會面交往,並無阻撓情事,但乙○○不願回覆甲○○ ,會面時間觀念又差,令丙○○反感,乙○○與丙○○會面不順利 ,實非甲○○之過,且在本院試行調解時,甲○○對原本諸多堅 持事項均予以退讓,欲讓兩造均可接受之方案盡速確定以運 行,但乙○○意見反覆,足見乙○○對事情之果決度與判斷力低 於常人,亦較不適合擔任親權人。
㈢參酌兩造過往經歷,乙○○於104年9月前擅自將丙○○帶去新竹 ,阻撓甲○○探視丙○○,更因傷害甲○○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 5年度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直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5年度家護字第82號通常保護令開庭時被法官要求交還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已推定乙○○不利於丙○○之照 顧。後在兩造於本院105年度婚字第429號離婚等案審理時, 乙○○屢攻訐甲○○患有憂鬱症、多次辱罵甲○○「神經病」、「 你是沒吃藥嗎」、「喪盡天良」、「下賤」等,該案訪視報 告亦認為甲○○是較為適任親權人,即便乙○○知悉離婚判決結 果後,就每月關於丙○○扶養費,109年5月前均須甲○○聲請強 制執行始能取得,自109年6月後則都遲延給付,更一再對甲 ○○所傳之訊息已讀或不讀不回,足見乙○○友善父母之內涵薄 弱。又乙○○之父親為乙○○之協力系統,乙○○之父親曾於107 年間為兩造共有房地分割一事,至甲○○任職學校為舉牌抗議 、發簡訊恐嚇要鬧上媒體等家暴行為,被本院核發107年度 司暫家護字第1499號暫時保護令,係甲○○念及舊情始撤回聲 請,乙○○之父親極可能阻礙甲○○探視丙○○,實難認乙○○一方 足以擔任親權行使人。
㈣甲○○為丙○○現主要照顧者,丙○○長期間都是由甲○○照料,丙○ ○對甲○○有強烈歸屬感,甲○○為丙○○做許多努力,如定時運 動、每日服用益生菌及五蔬果、時常叮嚀多喝水等,然乙○○
均未做到上情,兩造歷來多次訪視及程序監理人評估報告均 認甲○○較適合擔任親權人,基於維持現狀、繼續性照護原則 ,應由甲○○繼續擔任丙○○之親權人。
㈤基於未成年子女意願已經強烈表達想跟母親同住生活,考量 小孩意願、慣居地、繼續照顧等原則,應該仍由母親行使親 權,遑論本件訪視報告及程序監理人報告均認為母親應該足 以行使親權,且未違反友善父母情形;再者,目前乙○○與丙 ○○會面交往方式均正常且順暢,都有按離婚判決的約定會面 交往,小孩也大了,希望法院尊重小孩意願等語。 ㈥爰聲明:乙○○之抗告駁回。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二審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於抗告聲明之範圍內, 為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 之裁定,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 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 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 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 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 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 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 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 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 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 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 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 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 、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 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及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為審酌子女 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 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第1項復已揭示。準此,有關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歸屬, 當事人間如已達成該事項之協議,或由法院酌定適合之人擔 任,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則及法院裁判效力,雙方自應 受其協議或法院裁判之拘束,至於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改定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則應以行使負擔權利
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 事,始得為之,而非雙方保護教養能力優劣之比較,茍行使 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並無未盡保護教養之 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即不得遽行剝奪法院酌 定或協議由其行使之親權而予以改定或重行酌定。 ㈡經查:
⒈兩造原係夫妻,於106年5月25日經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42 9號判決離婚、酌定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甲○○單 獨任之、乙○○得定期與丙○○進行會面交往之事實,有全戶 戶籍謄本查詢結果、本院105年度婚字第429號離婚判決附 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⒉原審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囑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派員訪視甲○○及未成年人,據社工訪視報告記載,內容略 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甲○○健康狀況良好,亦有穩定工作能力 與經濟收入,足以負擔照顧未成年子女,並有親友支持 能提供照顧協助;訪視時觀察甲○○之親子關係良好。評 估甲○○具相當親權能力。
⑵親職時間評估:甲○○於工作之餘能親自照顧與陪伴未成 年子女,評估甲○○之親職時間適足。
⑶照護環境評估:訪視時觀察甲○○之住家社區及居家環境 適宜,能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且良好之照護環境。 ⑷親權意願評估:丙○○考量乙○○於探視時未善盡照顧責任 ,使未成年子女因而長期有生病狀況,甲○○能提供未成 年子女良好照顧,甲○○希望維持單獨監護,且期待變更 乙○○之會面方式,於未成年子女16歲前可會面交付但不 過夜同住。評估甲○○具高度監護意願。
⑸教育規劃評估:甲○○能盡其所能培育未成年子女,已安 排未成年子女教育及學習。評估甲○○具相當教育規劃能 力。
⑹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具認知及表達 能力,訪視時觀察受照顧情形良好。未成年子女尚年幼 ,不了解親權之意義,但表示要由甲○○照顧與同住,因 為喜愛甲○○,認為甲○○將其照顧得很好。未成年子女表 示不希望與乙○○同住或由乙○○照顧,因為乙○○未將其照 顧好。評估未成年子女由甲○○主要照顧,且與甲○○之親 子關係良好。
⑺改定親權之建議及理由:維持仍由甲○○行使親權:其並 無不適任行使親權之情形(建議暫不予改定)。依據甲○○ 陳述,甲○○於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教育規
劃等方面皆具相當能力,亦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且親子關係良好,訪視時觀察未成年子女受照顧情形良 好;甲○○因考量未成年子女健康狀況,故希望改定會面 方式,仍會維持乙○○之親子互動。評估甲○○無未盡保護 教養情形,亦尚具善意父母態度,且基於繼續性原則與 未成年子女意願,評估無改定親權之必要。以上提供甲 ○○訪視之評估,因本案未能訪視乙○○,建請參考對造之 訪視報告,依兒童最佳利益裁定之等語,此有新北市政 府社會局108年8月29日新北社兒字第1081606385號函暨 所附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108家親聲字 第802號卷第197至212頁)。
⒊原審囑託新竹市政府社會局轉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 人權協會派員訪視乙○○,據社工訪視報告記載,內容略以 :
⑴改定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乙○○指他在探視上頻受阻撓 ,且因為兩造的關係不睦,也間接影響到案主的成長, 他希望案主能夠在穩定的環境中長大,且家人亦可協助 照顧,故聲請改定案主由他單方監護。評估乙○○有心承 攬養育案主之責,具監護意願。
⑵親職與互動:案主長期由案外婆照顧,乙○○實際與案主同 住僅半年,雖有親自照顧案主的經驗,但相處時間極為 短暫,其餘互動只有假日,且近半年未與案主見面,故 乙○○對案主的生活情況不甚了解,評估乙○○具備親職能 力,惟與案主的關係應較為生疏,建議乙○○日後應多把 握與案主相處的機會,以維繫彼此之親情感。
⑶經濟能力:乙○○有穩定工作及收入,薪資固定支出孝親費 、個人開銷及分攤案主的扶養費,所得仍有餘可存,故 評估乙○○之經濟能力良好,應足以繼續分攤案主之各項 開銷。
⑷探視安排:乙○○對於未來甲○○之探視採取開放態度,顯有 心扮演友善父母角色,然仍建議明定會面交往之時間、 方式與地點,以免衍生爭議。
⑸居家環境:乙○○表示若案主有回新竹會跟他住在案小姑家 ,案小姑家為五樓透天屋,一樓規劃車庫,二樓是客廳 及廚房,三、四樓個有兩個房間,五樓有一個房間,室 內環境整潔,住所未於市中心,生活機能佳,然出入住 返需自備交通工具較為便利。建議綜合以上評估,乙○○ 無明顯不適任案主之監護人。僅就乙○○之陳述提出評估 建議供參考,請依兒童最佳利益綜合評估與裁量等語, 此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108年11月18日(10
8)兒權監字第0108111802號函暨所附社工訪視調查報告 在卷可稽(見原審108家親聲字第802號卷第231至238頁 )。
⒋就兩造間所爭執事項,本院依兩造之聲請,於110年5月6日 選任丙○○○○○○○為丙○○之程序監理人,經程序監理人就兩造 間相互指謫事項、丙○○與兩造相處互動情形、兩造親職能 力等各方面進行訪視調查,其評估結論略以
⑴會面議題方面:
實際會面就乙○○附於訴訟卷上會面紀錄看,自106年底至 109年5月初,預定會面日期執行會面僅19次,因各種原 因,如丙○○須看病、雙方改期未補行、學校活動,丙○○ 無意願等等原因,未執行會面達40餘次之多,其中108年 9月25日調解試行三次雙週週末不過夜、兩天來回會面, 在程監陪同前的最後一次會面是110年2月。 ①甲○○自述部分:
A.一開始執行雙週週末過夜之會面,但會面時乙○○未妥 善照顧,回來常出現身體不適相關症狀需就醫、特別 照顧,或是累得週一無法起床;接送時間不穩定,會 遲到、臨時提早或延遲送回,有時遲至會面當日凌晨 臨時通知不能來接、或是忘了來接等等,在時間安排 上造成困擾;會面時照顧不周,結束會面就生病,更 是困擾。
B.丙○○不能會面時,乙○○也曾施壓或是說要報警等,但 是丙○○108年即已開始強力表達抗拒被接走,甲○○主張 自己並未阻撓,是小孩本身不想去,甲○○也數度建議 乙○○可以週間來短時間會面或是打電話、視訊來關心 丙○○,但乙○○均未作嘗試。於會面日學校碰巧有親子 活動時,邀請乙○○陪伴,結果乙○○提出會面日改期, 而且自己並沒有不告知乙○○校名的情事,所傳照片也 有穿校服的,可以看到校名。甲○○分享丙○○的獎狀, 乙○○也不讀訊息或是已讀不回,須溝通時,也是一樣 沒回音,很困擾。
C.甲○○述乙○○曾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一直未裁處甲○○ 罰金,執行處約時間乙○○也曾未出現,甲○○猜測乙○○ 是忘了,但也了解須配合法院裁定,故而每月仍可去 會面2次。執行處與乙○○達成協議,若丙○○說不要過夜 ,就要送丙○○回甲○○家,結果乙○○仍把丙○○留下過夜 ,造成困擾;甲○○轉述丙○○抱怨睡覺地方天花板有蜘 蛛網,與乙○○同床或不同床都是困擾,同床睡覺得乙○ ○呼吸聲音太吵、自己睡沒人陪又會害怕。後續乙○○會
面態度變得消極,有時沒有來接,也沒有任何通知。 ②乙○○自述部分:
A.在訴訟告一段落時,也曾穩定執行會面,若有時因故 提早延後30分鐘都是可以接受的;後續探視困難,卻 會抱怨乙○○不準時,困惑不知標準在哪裡。乙○○述丙○ ○會面交往時,能與家人相處自在愉快。小朋友的陳述 ,有些說的不完整,例如之前會面時,堂哥說「興品 被車子撞了」,當時自己嚇一跳,事實是被遙控車撞 而非真的車子,才鬆了一口氣;丙○○小時所述玩小球 的經驗,是當時乙○○的提醒不可自己玩,並非讓丙○○ 自己玩;從甲○○所述卻已變成讓丙○○自己玩小球。程 監評估孩子表述能力還在發展中,常溝通不完整,父 母雙方若不能互相信任,缺乏背景資料下,確實易生 誤解。
B.就過夜睡覺議題,乙○○述丙○○在姑姑或叔叔家玩過夜 時,丙○○起初仍會主動提出說要跟乙○○睡在一起,但 因連同堂兄弟等人同睡太擁擠,無法同睡一床,依然 考慮丙○○的需要,一起擠。下一次再在叔叔家玩到要 睡覺時,丙○○並沒再要求乙○○同睡,而能開心自在與 堂兄弟睡在一起,要乙○○趕緊離開房間;乙○○述也未 遠離,告知睡在外面的沙發上,有事隨時叫乙○○就可 以,與丙○○相處是和諧、愉快的,但甲○○於107年2月 即提出聲請縮短會面時間,真不知108年丙○○堅決排斥 會面是怎麼形成的。
C.至於通話、視訊部分,乙○○主張丙○○受到甲○○影響, 在甲○○面前與乙○○通話會有很大壓力,為避免丙○○為 難,故而未做嘗試。會面部分也評估不能遷就甲○○的 方案,調解時協議不過夜的試行方案,甲○○就主張以 不過夜的會面行之,自己的一步步退讓,成了甲○○縮 減會面時間的依據。學校活動的參與,因為甲○○並沒 有告知校名,無法參加。甲○○所傳訊息多為說教,實 在不想看,也不知如何回覆。
D.看到丙○○頻繁就醫的情形,希望能幫丙○○能提升健康 ,所以會面也多安排較輕鬆的活動,與堂兄弟、表姊 、表哥們玩在一起、有些跑跳運動。甲○○小時有不敢 上外面廁所的問題而少喝水,影響身體健康,觀察丙○ ○也有同樣狀況,真的希望丙○○能改變。
⑵丙○○分別與甲○○方、乙○○方的互動方面: ①與甲○○部分:
A.在兩次陪同丙○○會面後,程監於110年10月2日再訪丙○
○與甲○○,當天表舅原要去幫丙○○補過9月25日的生日 ,到了甲○○家,丙○○原期待與表舅拼立體拼圖,程監 請甲○○參與,不急著與程監會談。三人愉快拼組,一 邊聊天、討論拼組的方法,丙○○相當活潑大聲表達其 想法及感受,碰到困難提出要與拼得較快的甲○○交換 負責部分,甲○○表示同意,但也表示各部分都不好拼 ,先前拼的是特殊部位有較多線索才較快;拼了一段 時間發現,不應把小包裝都拆開混合,增加了難度。 甲○○鼓勵,如此才有挑戰性,三人開心進行,後因時 間關係,請甲○○先離開拼組遊戲,與程監到書房單獨 會談。後續丙○○表舅與丙○○外出騎車,騎車回來,一 起用晚餐,互動愉快。路上行走,外婆會較擔心丙○○ 的安全,提醒前幾日的歹徒尾隨學童的新聞;程監提 醒安全教育可能需要多加強因應之道學習,增加孩子 的自我照顧能力,避免限於陳述危險事項,徒增不安 。到了餐廳,甲○○讓丙○○自行點餐,甲○○雖也知丙○○ 偏好,但仍讓丙○○自主決定。
B.甲○○對於丙○○的眨眼症狀,了解不要以之為焦點,有助 丙○○放輕鬆而改善,也了解運動可以有些幫助;並觀察 到丙○○有些熟悉的情境可以沒有症狀。但丙○○外婆關心 還是會忍不住詢問丙○○為何一直眨眼,丙○○更意識到為 眾人視線焦點,更增加眨眼的頻率。
②與乙○○部分:
A.程監於110年9月4日及於9月26日觀察乙○○與丙○○會面, 首次在桃園大姑姑家會面,原計畫是至新竹竹東會面, 但因乙○○告知前一天下雨,故而改變行程。到了大姑姑 家,因屋內裝潢與丙○○過去來時不同,丙○○不認得,讀 小學的表哥打招呼後帶丙○○看表哥房間、玩具,後丙○○ 叔叔也帶3個兒子到了,5個孩子玩起3輛遙控車追逐, 丙○○也打羽毛球、籃球,相當開心。大姑姑家桌遊、運 動器材、玩具相當多,大姑丈也很會帶孩子玩,乙○○在 大姑姑家時,也參與孩子們的槍戰遊戲,但整體觀察乙 ○○較習慣大人間的閒談,較少去詢問丙○○的需要,而放 丙○○與表兄、堂兄弟玩,丙○○也玩得越來越開心。回程 乙○○與丙○○較聊不起來,乙○○嘗試問,丙○○仍多點頭、 搖頭示意或簡短回答,乙○○試著開玩笑,未獲丙○○回應 ;但丙○○在車上可以拿姑丈送的零嘴分給乙○○吃。程監 考量兩造雙方在會面是否過夜的爭議無法達共識,會面 幾乎停頓,乙○○與丙○○自110年2月最後1次會面以來未 再接觸,就多給一次會面熟悉的機會,故再安排第二次
會面於110年9月26日到竹東進行,做兩次觀察。 B.第二次則在竹東乙○○家,乙○○家為3層半的透天厝,乙○ ○住3樓,有2個大房間,1樓為客餐廳,2樓祖父使用, 房間設備不新但乾淨,一間放一張雙人床,另一間有一 張雙人床及一張單人床,天花板牆角都看不到一點蜘蛛 網,也與丙○○確認是過去曾睡過的房間;當天是在接丙 ○○的路上,程監才跟乙○○提要去看居住環境,路上未看 到乙○○與祖父聯絡,不可能要外勞臨時預先做清潔處理 。110年9月26日程監要求乙○○要安排父子單獨相處時間 ,乙○○中午帶丙○○去吃竹東叔叔家附近有名的麵,丙○○ 原想吃飯,乙○○也同意,只是說該店以麵聞名,後來丙 ○○又改選麵,乙○○也在程監鼓勵下,帶丙○○看了其他可 能選項、點了丙○○有興趣的小菜;吃麵時乙○○嘗試教丙 ○○如何夾起麵條,丙○○有興趣學習。下午乙○○帶丙○○及 叔叔的3個孩子一起去南寮騎電動腳踏車,與孩子們互 動愉快,乙○○讓丙○○試著控制油門,丙○○也開心有這樣 的經驗,途中因堂兄所開車速較快,丙○○與小堂弟一起 想辦法讓大堂兄慢下來,玩得開心放聲大喊。在路上經 乙○○提醒,丙○○可以點頭同意過去與小堂哥同睡時,玩 得很開心,次日一早起來叫醒小堂哥繼續玩,只是忘了 是玩甚麼遊戲。觀察乙○○與小朋友們的互動,一路上小 朋友不停地叫著乙○○要與之對話,只要小朋友有所表達 、要求,乙○○多能愉快回應、開玩笑逗小朋友,叔叔的 3個孩子與乙○○關係都相當好、開放對話、玩;但丙○○ 較不主動表達,乙○○雖仍會嘗試邀請,丙○○有時有反應 ,有時相對不容易開啟互動。
C.綜合兩次觀察,丙○○與乙○○初見面時雖不自在,但可簡 短口語或是點頭、搖頭回應乙○○的提問,乙○○兩趟至甲 ○○家接返丙○○時,都嘗試讓丙○○協助看手機導航,來增 加參與感及互動,丙○○剛開始不懂預先提報路徑,乙○○ 會以開玩笑語氣說這樣不行,後來丙○○逐漸學會能預先 提醒乙○○要轉彎等,程監評估丙○○較緊張需多鼓勵,便 示範謝謝丙○○的提醒,乙○○能很快掌握原則、調整作法 給予丙○○稱讚。乙○○也會關切丙○○的眨眼情形,表示丙 ○○的堂兄也有類似狀況,靠運動及維他命B,有顯著改 善。會面時,於剛接到丙○○見到有眨眼情形時,詢問是 否口罩沒戴好、維他命沒吃、運動不足等而有眨眼情形 ,程監事後提醒對眨眼要冷處理,創造輕鬆氛圍為要。 ③丙○○對陪同會面感受:
經過兩次陪同會面,兩次均在結束交付給甲○○之前確認
丙○○會面的感受,丙○○均表示開心,也確認沒有不舒服 的地方、方式。因第二次會面,乙○○原計畫要帶遙控車 ,在海邊開電動車也可以玩,後來還是忘記了。程監詢 問丙○○若帶去會想玩嗎?丙○○點頭稱是。甲○○轉述丙○○ 表示高興有程監陪同,也會向甲○○描述一些會面情形; 故第二次會面時程監詢問丙○○是否會與甲○○分享會面情 形,丙○○表示會,但無法說明將如何分享。丙○○整體覺 得會面開心、願意前往,但過夜則表示目前仍不習慣, 希望較習慣後再開始過夜。
④會面後,甲○○轉述丙○○對其提出之幾個說法: A.改去桃園會面應是已計畫好,而非因前一日下雨臨時改 變;程監無法確認,但有可能。
B.去了一個不曾去過的地方,乙○○還說丙○○搞不清楚,也 有不曾見過的人來;實際上當天現場幾個人討論澄清是 去過的,只是房子裝潢改變樣貌,該不曾見過的人亦應 是指丙○○姑丈姊姊,但她只是回自己的家,不是特地來 。
C.乙○○送的遙控車已不想玩,幼兒園時玩的遙控車已送給 小朋友了,現在喜歡打球、運動、騎車、出去玩、組樂 高、下棋等;但觀察當時丙○○玩得愉快,第二次陪同會 面雖然沒有玩,但原預計要玩,丙○○也想玩。 D.丙○○覺得很奇怪,會面當天乙○○為甚麼會牽他的手,以 前都不會;然而程監當天並未發現有不自然的牽手,於 110年9月26日特別再觀察,乙○○很自然地於過馬路時牽 丙○○手或是摟肩,當然沒有一路上持續牽著,實際也不 需要。以上甲○○由丙○○處得知的訊息,與事實有些不符 ,評估丙○○有忠誠議題,然而忠誠議題並非來自甲○○的 具體要求,丙○○由過去會面的經驗,可觀察到兩造之間 的衝突,而形成偏頗或是預期符合甲○○期待的描述。當 然由乙○○不甚重視時間約定(例如扶養費不認為有準時 匯款之必要、遲到不急於告知等)、易忘事的、少溝通 的現象看,也確實容易造成互動對方困擾。當然溝通的 困難,雙方也都有需要調整之處。
⑶本院裁定前會面方式協商方面:
①兩造雙方在會面方式無法達成協議,丙○○與乙○○中斷接 觸,程監鼓勵雙方討論可行的暫時做法,以維繫丙○○與 乙○○的關係。在110年9月26日陪同會面結束後,程監與 乙○○確定提出協商會面的必要;10月2日與甲○○訪談前 詢問乙○○是否已提出,約一個多小時後程監抵達甲○○家 ,甲○○提到乙○○前幾分鐘提出會面要求;乙○○可能是經
程監提問才提出。
②乙○○先提出過去調解庭及強制執行庭,甲○○曾述等丙○○ 上小學再過夜的作法,目前丙○○已升小二應可過夜;甲 ○○回覆大意:原配合過夜會面,但大班時丙○○因會面經 驗而不願再去過夜,甲○○一再鼓勵乙○○與丙○○多關心、 建立關係,但乙○○沒有試著與丙○○培養感情,這兩次丙 ○○肯去是因為有程監陪同,乙○○能準時、友善、和孩子 互動、第一次送禮物、牽手及幫他拍照是較好作法,目 前會面就由丙○○來表達意願。乙○○述若不過夜,那就接 連兩天接送,但也表示時間多花在路途增加風險並不好 。甲○○堅持週日要複習功課,睡前有吃水果、洗澡及過 敏預防處理等,必須7點前送回。後續經程監分別建議 雙方要互相妥協讓步,甲○○提出延後一小時至8點送回 ;程監雖認為學習管道很多,生活、人際互動也是很重 要的學習,但也建議乙○○採雙週週末不過夜會面一天的 作法,而達成暫時性的協議。
③110年10月9日及10月23日分別進行會面,甲○○回覆均順 利完成,丙○○開心。乙○○則可能有些不知名的原因,持 續不回覆程監於10月9日、11日、12日有關會面情形詢 問;至10月21日程監再發訊說明雙方都有可改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