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王茵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佳穎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至聲請人死亡為止,按月於每月5日
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查聲請人王茵莉
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64歲,依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
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1.23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
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此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08,000元【計算式:6,000元×(216月
+252月)即96年1月至113年1月及餘命21年之總月數】,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