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52號
原 告 杜麗玲
杜麗雲
杜森鐘
杜森毅
被 告 杜美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美齡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總價14,356元×原告應繼分即4/5=11,4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 價值(新臺幣) 1 臺灣銀行存款 4,060元 4,060元 2 土地銀行存款 8,073元 8,073元 3 聯邦銀行存款 717元 717元 4 郵局存款 1,506元 1,506元 合計 14,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