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381號
PCDV,112,家補,381,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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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蘇錦樹



相 對 人 蘇廉鈞

蘇育葳

蘇春綢

蘇春蘭

蘇碧容


蘇金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廉鈞蘇育葳蘇春綢蘇春蘭蘇碧容蘇金愛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1,027,728元×原告應繼分即1/6=171,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 價值(新臺幣) 1 合作商業銀行存款 565,624元 565,624元 2 合作商業銀行存款 462,104元 462,104元 合計 1,027,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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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