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87號
PCDV,112,家繼訴,87,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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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林王金花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王安吉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民國112年11月17 日訴之變更暨準備三狀所載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60萬2,800元,及自本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原告主張應得範圍」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㈢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附表所示之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13, 272元、158,000元,有本院職權查得新北市不動產愛連網公 告地價與現值查詢網頁資料為憑,參酌兩造對於附表內建物 每棟以10萬元計算,均表示同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852,387元【計算式:1,602,800元(第一項聲明)+2 49,587元(第二項聲明)=1,852,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414元,茲依首揭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編號 地號或建物地址 原告主張應得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或建物價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 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96 158,000元 128,474元 158,000元×26.02平方公尺×3/96 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96 213,272元 71,113元 213,272元×10.67平方公尺×3/96 3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1/4 10萬元 25,000元 10萬元×1/4 4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1/4 10萬元 25,000元 10萬元×1/4 小計:249,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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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