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3號
原 告 許木榮
被 告 許元馨
許元瓅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陳美齡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併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美齡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共 3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又被繼承人陳美齡並未以遺囑限 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原告無從連 繫被告,致兩造無從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 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求為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
二、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許元馨亦未以書狀表示 意見,而被告許元瓅則以書狀表示對本件訴訟無意見,請求 依法判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及法理說明:
1.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所謂遺產 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 全體始得為之。又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 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財產公 同共有關係之消滅,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 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 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 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意 旨參照)。再者,遺產分割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是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自有為 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465號裁判意旨參照)。
2.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 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 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 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 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 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 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 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斟酌公平原則,繼承人間之 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 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因素,為妥適之分割。 (二)經查:
1.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應就被繼承人陳美齡之全部遺產為分割 ,此有原告家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得就被繼承人陳 美齡之全部財產予以分割,合先陳明。
2.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美齡於111年5月17日死亡,現遺有附 表一所示之積極遺產未分配,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美齡 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到 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可認定屬實。另被告 經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綜上,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3.關於遺產分割方法:
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美齡之繼承人,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 財產既為被繼承人陳美齡之遺產,自屬兩造公同共有,而 本件又無不能分割遺產之約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說明 ,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自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 至2 8 、46至50所示之存款、儲值卡儲值金等部分,有數量單 位,性質可分,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 另就附表一編號29至45所示之遺產,該投資股數甚少,如 僅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恐有不足3股之情形,認宜採變價分 割方式,變賣所得之價金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取得,爰 定分割方式如附表一「本院裁判分割方法」欄所載。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 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又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 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 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 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 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 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美齡之遺產分割表
編號 財產名稱 金額(新臺幣、單位元)或股數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本院裁判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31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2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1,529元及其孳息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 762元及其孳息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 8元及其孳息 5 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 140元及其孳息 6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214元及其孳息 7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57元及其孳息 8 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04元及其孳息 9 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5元及其孳息 10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元及其孳息 11 台北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8,576元及其孳息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72元及其孳息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0元及其孳息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47元及其孳息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873元及其孳息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01元及其孳息 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 85元及其孳息 1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 47元及其孳息 19 中華郵政永和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號) 79元及其孳息 20 中華郵政永和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85元及其孳息 21 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152元及其孳息 22 元大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70元及其孳息 23 永豐商業銀行社子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元及其孳息 24 凱基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47元及其孳息 2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512元及其孳息 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USD) 44元及其孳息 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1,757元及其孳息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244元及其孳息 29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JP環球天然資源美累902FN143644投資 77.9420股及其孳息 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30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富null坦美國機會null除權902FN165158投資 80.7890股及其孳息 31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富null坦美國機會null除權902FN176019投資 83.9630股及其孳息 32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富null坦科技基金權902FN232159投資 102.1450股及其孳息 33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JP環球天然資源美累902FS082805投資 19.8480股及其孳息 34 碧悠電子工業Z000000000投資 1股及其孳息 35 群益金鼎證券大興分公司開發金910D0000000投資 110股及其孳息 36 元大證券永和分公司聯華00000000000投資 15股及其孳息 37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投資 7股及其孳息 38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聯華Z000000000投資 30股及其孳息 39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投資 2股及其孳息 40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投資 5股及其孳息 41 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華隆779Z0000000投資 8股及其孳息 42 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碧悠電子779Z0000000投資 9股及其孳息 43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台聚L00000000投資 6股及其孳息 44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Z000000000投資 1股及其孳息 45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Z000000000投資 4股及其孳息 46 彰化銀行台中分行D種第2653號 1,6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47 兆豐銀行永和分行A種0315號 14,700元及其孳息 48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79元及其孳息 49 儲值卡一卡通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56元及其孳息 50 電子支付帳戶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1,692元及其孳息 51 電子支付帳戶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6元及其孳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 1. 許木榮 1/3 2. 許元瓅 1/3 3. 許元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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