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5178號
PCDV,112,司繼,5178,202401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7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昭輝
相 對 人 戴錦程

戴錦明

戴錦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賞之債權人,被繼 承人李賞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李賞(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李賞 於112年6月21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賞之 債權人,亦有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 繼承人李賞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向 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