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544號
PCDV,112,司拍,544,2024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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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清澤即林楚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楚於民國11 0年1月21日以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抵押權,並 依法登記在案,惟林楚於111年1月27日死亡,由相對人林清 澤繼承其一切權利義務。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60萬元,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因聲請狀所載 本票屆期付款提示日晚於債務人林楚死亡日期,所稱屆期付 款提示等節尚有疑義,經本院於112年11月13日通知命聲請 人於7日內補正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等,聲請人雖 於112年12月6日補正提出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影本等件 ,惟互核聲請人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已有變更,經本院再於113年1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 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資料等,聲請 人業於113年1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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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