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杜雅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學文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杜馬美櫻之繼承人, 前因債權人即被繼承人杜馬美櫻與債務人即相對人杜學文間 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裁定准許在案 。茲因債權人杜馬美櫻已死亡,聲請人為債權人杜馬美櫻之 繼承人,且兩造本案判決已確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 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固有明文。然查,本件相對人杜學 文前已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假扣押 裁定,業據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以106年度司全聲字第2 號民事裁定准許,並已於106年3月9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 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假扣押案卷核閱屬實,並有106年度司 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件附卷足憑, 故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確定, 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