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392號
PCDV,112,司促,3439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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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伍仟壹佰元,與違約金肆
仟玖佰玖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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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