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10號
PCDV,111,訴,2010,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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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 告 郭書驊 (住址詳卷)
許躍騰 (住址詳卷)
余俊勳 (住址詳卷)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智詮 (住址詳卷)
被 告 陳詠翔
(在法務部○○○○○○○○○○○受刑中)
陳藝恩
陳昱翰
鄭宇盛
周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柒元 ,原告甲○○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原告乙○○新臺 幣壹拾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原告辛○○新臺幣貳萬零捌佰 捌拾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己○○以新臺幣伍萬元,原告許 躍騰新臺幣捌仟元,原告乙○○以新臺幣肆萬元,原告余俊 勳以新臺幣柒仟元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被告  以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丁○○、戊○○、丙○○、庚○○均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及被告壬○○(與被告丁○○、戊○○、丙○○、庚○○ 下合稱被告,分則以其姓名簡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丁○○因獲悉訴外人即其父陳俊安及訴外人即其弟陳詠傑於民 國110年4月16日,在介好唱卡拉OK店內,遭原告甲○○(與原 告乙○○、辛○○、己○○下合稱原告,分則以其姓名簡稱)等人



毆打,循管道邀約甲○○於110年4月17日18時,在址設於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之雲林鵝肉城前談判,另先邀約戊○○、 丙○○、庚○○、壬○○、訴外人少年周○顥(00年0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均詳卷,所涉傷害罪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 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精準撞球館集合後一同前往。丁 ○○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丙○○、庚○○、 壬○○,戊○○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搭載周○顥到場 ,見甲○○、己○○、乙○○、辛○○等人已在雲林鵝肉城門口前等 待,丁○○即上前相談,因認對方態度不佳,上述丁○○等6人 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丁○○、戊○○、丙○○、周○顥 分持鋁棒,庚○○、壬○○則徒手均攻擊甲○○、己○○、乙○○、辛 ○○,此間丁○○因見甲○○揚言進入雲林鵝肉城之廚房內拿刀, 又返回車上拿取西瓜刀1把,持以砍傷己○○背部2次,旋即又 號令眾人離開現場並返回前揭精準撞球館,致己○○受有背部 及右腰撕裂傷共75公分併闊背肌及斜方肌撕裂傷、左手及左 頭皮挫傷等傷害,乙○○受有右手第二指指骨骨折、背部瘀傷 等傷害,甲○○受有頭皮撕裂傷1.5公分、左膝及左足擦挫傷 、右小腿擦傷等傷害,辛○○受有頭部鈍傷合併撕裂傷2處(3 公分、1公分)、左肩挫傷、左手挫傷合併左手第二指遠端 掌骨骨折等傷害。
 ㈡茲請求被告賠償如下:
⒈乙○○部分:乙○○因被告之上列行為受傷,因而支出醫藥費用 及精神上受有痛苦,故請求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58,219 元及精神慰撫金5萬元。
⒉甲○○部分:甲○○因被告之上列行為受傷,因而支出醫藥費用 及精神上受有痛苦,故請求醫藥費用4,720元及精神慰撫金2 萬元。
 ⒊辛○○部分:辛○○因因被告之上列行為受傷,因而支出醫藥費 用及精神上受有痛苦,故請求醫藥費用880元及精神慰撫金2 萬元。
 ⒋己○○部分:
⑴醫藥費用:己○○因被告之上列行為受傷,因而支出醫藥費用 ,故請求醫藥費用22,564元。
 ⑵住院必需用品(膠帶、尿布)、往返醫院支出:己○○因被告 之上列行為受傷,因而支出住院必需用品(膠帶、尿褲、濕 紙巾)500元、往返醫院車資605元,共計1,105元。 ⑶增加生活上必須輔具(束腰帶):己○○因被告之上列行為受 傷,因而支出輔具(束腰帶)1,368元,故請求增加生活上 必須輔具(束腰帶)1,368元。
 ⑷工作損失:己○○每月工作收入為7萬元(送貨員2萬元、清潔



工18,000元、服務生〈大夜〉32,000元),因被告之上列行為 受傷,致6個月無法工作,而受有相當於薪資收入之損失, 故請求工作損失42萬元(70,000×6=420,000)。 ⑸背部傷口疤痕修補費用:土城醫院整形外科醫師稱伊上背部 、右後腰即右臀部疤痕共75公分,每1公分疤痕修補費用為1 萬元,75公分費用共計75萬元,除疤費用證明需實際除疤後 始能開立。
 ⑹精神慰撫金:己○○與被告並不相識,且無結仇,卻遭被告毆 打及以西瓜刀砍傷,一度危及生命,己○○除因受傷而無法工 作外,更因傷口疤痕過於明顯,致不能穿許多衣服,且後背 部右腰間肌肉不定時抽痛,天氣轉換時感受加劇,肉體及精 神痛苦非常人得以想像,故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⑺以上共計3,195,037元。 
㈢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 己○○3,521,212元;被告應連帶給付甲○○24,720元;被告應 連帶給付乙○○108,219元;被告應連帶給付辛○○20,880元。⒉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丁○○則以:丁○○有犯罪,刑事判決判太重,伊及其餘被告皆 有上訴,願賠償醫藥費6萬元,伊為國中畢業,無業,名下 無財產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戊○○、丙○○則以:戊○○當天並無打到己○○,願賠償給付10萬 元,每月分期5,000元至1萬元,戊○○為高職畢業,為賣場員 工,月入3萬元,名下無財產。丙○○願賠償醫藥費6萬元,同 意代表全部被告以總額40萬元與原告4人和解,丙○○國小畢 業,無業,名下無財產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庚○○則以:庚○○願賠償醫藥費3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併為 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六、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2條及第273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列事實,有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5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2頁),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卷宗之電子卷 證查明屬實。又丁○○、戊○○、丙○○、庚○○、壬○○等5人亦均 因上列事實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2981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69號各 判處共同犯傷害罪刑確定在案,足見被告確有上列共同傷害 原告之行為,且原告確因被告之上列行為致受有上列傷害。 是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即屬有據。
 ㈡茲就原告之請求審酌如下:
⒈醫藥費用:原告主張渠等均因被告之共同傷害行為致身體受 有傷害,乙○○、甲○○、辛○○、己○○因此分別支出醫藥費用如 附表所示等情,並提出亞東醫院及土城醫院之醫療單據為證 (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5-25頁、 第35-5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核屬必要費用,應予准 許。
⒉住院必需用品(膠帶、尿褲、濕紙巾)、往返醫院車資:己○ ○主張其因被告之上列行為受傷,因而支出住院必需用品( 膠帶、尿褲、濕紙巾)500元、往返醫院車資605元,共計1, 105元等情,並提出計程車乘車證明、發票為證(見附民卷 第29-33頁、本院卷第257-26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核 屬必要費用,應予准許。
⒊增加生活上必須輔具(束腰帶):己○○主張其因被告之上列 行為受傷,因而支出輔具(束腰帶)1,368元等情,並提出 發票為證(見附民卷第2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核屬必 要費用,應予准許。
 ⒋工作損失:己○○主張其每月工作收入為7萬元(送貨員2萬元 、清潔工18,000元、服務生〈大夜〉32,000元),因被告之上 列行為受傷,致6個月無法工作,而受有相當於薪資收入之 損失,故請求工作損失42萬元(70,000×6=420,000)等語, 並提出民事陳述狀及其工作時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319- 325頁),又依己○○情況,其傷口縫合後約4週肌肉應該癒合 ,可從事正常生活及大部分不負重的工作等情,亦有醫療財 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費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醫院) 112年10月31日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7頁),足見己○○ 因被告之上列行為受傷,致約1個月無法工作,而受有相當 於薪資收入之損失。再者,依上列民事陳述狀及其工作時之



照片(見本院卷第319-325頁)所示,實無從辨認己○○係於 何時(含日期及每日時段)工作及於何時領取上列3份工作之 薪資,自難認己○○主張其每月工作收入為7萬元(送貨員2萬 元、清潔工18,000元、服務生〈大夜〉32,000元)等情為真。 又我國政府於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每 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己○○因 被告之上列行為受傷,致約1個月無法工作,而受有相當於1 10年度基本工資24,000元收入之損失,是己○○請求其因本件 傷害不能工作之損失24,000元,即屬有據。 ⒌背部傷口疤痕修補費用:己○○主張其因被告共同傷害行為身 體受傷,而有支出背部傷口疤痕修補費用75萬元之必要等語 ,惟未據己○○就其主張舉證以實其說,且亞東醫院112年10 月31日函載明:「…二、整形外科張哲瑋醫師回覆,依己○○ (簡稱病人)情況,傷口縫合後約4週肌肉應該癒合,可從 事正常生活及大部分不負重的工作。疤痕是傷口癒合後的結 果,疤痕的治療看病人主觀的滿意程度,無法評估所需費用 。」(見本院卷第327頁),是己○○此部分之主張,難認可 採。
 ⒍精神慰撫金: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 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 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斟酌乙○○、甲○○、辛○○、己○○於本 件侵權行為(共同傷害)發生時各年滿55歲、42歲、42歲、 34歲,被告故意共同對原告為上列傷害之侵權行為,侵害原 告之身體而情節重大,堪認原告精神上均受有相當之痛苦。 乙○○為為國中畢業,打零工,月收入1-2萬元至3-4萬元,其 110年度申報所得為4元,其財產總額為10元;甲○○為高中肄 業,擔任賣場員工,月收入3萬元,其110年度申報所得為27 萬餘元,名下有投資所得兩筆,財產總額為6萬餘元;辛○○ 為高職畢業,擔任賣場員工,月收入3萬元,高中肄業,擔 任賣場員工,月收入3萬元,其110年度申報所得為28萬餘元 ,名下無財產;己○○為國小畢業,職業為清潔工,月收入為 15,000元,110年度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業經本院依 職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 另丁○○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年滿26歲,110年度無申報所 得,名下無財產;戊○○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年滿21歲,其 110年度申報所得為14萬餘元,名下財產僅汽車一部;丙○○ 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年滿24歲,110年度無申報所得,名 下無財產;庚○○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年滿22歲,110年度 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壬○○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年滿



19歲,其110年度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亦經本院依職 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等兩 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其他情形,認乙○○、甲○○、辛 ○○、己○○請求慰撫金賠償(非財產上損失)各5萬元、2萬元 、2萬元、200萬元,除其中己○○部分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0 萬元,方屬公允外,其餘乙○○、甲○○、辛○○部分,尚屬公允 。
 ⒎基上,己○○得請求醫藥費用22,564、住院必需用品(膠帶、 尿褲、濕紙巾)500元、往返醫院車資605元、增加生活上必 須輔具(束腰帶)1,368元、工作損失24,000元、精神慰撫 金10萬元,共計149,037元之損害賠償;甲○○得請求醫藥費 用4,720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共計24,720元之損害賠償; 乙○○得請求醫藥費用58,219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共計108 ,219元之損害賠償;辛○○得請求醫藥費用880元、精神慰撫 金2萬元,共計20,880元之損害賠償。
八、從而,己○○、甲○○、乙○○、辛○○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己○○149,037元、甲○○24,720 元、乙○○108,219元、辛○○20,88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九、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 告勝訴部分,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 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且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乙○○ 編號 醫療單據 就診日期 醫院名稱 科別 費用 頁碼 1 110年4月17日 亞東醫院 一般外科 57,114 附41 2 110年4月20日 亞東醫院 整形外科 385 附43 3 110年12月24日 亞東醫院 全院 150 附45 4 110年4月29日 亞東醫院 整形外科 570 附47 共計 58,219
甲○○ 編號 醫療單據 就診日期 醫院名稱 科別 費用 頁碼 1 110年4月17日 亞東醫院 一般外科 850 附35 2 110年4月20日 亞東醫院 整形外科 3,070 附37 3 110年4月26日 亞東醫院 整形外科 800 附39 共計 4,720
辛○○ 編號 醫療單據 就診日期 醫院名稱 科別 費用 頁碼 1 110年12月24日 土城醫院 急診醫學科 550 附49 2 110年12月24日 土城醫院 一般外科 330 附51 共計 880
己○○ 編號 醫療單據 往返醫院車資 就診日期 醫院名稱 科別 費用 頁碼 費用 頁碼 1 110年4月17日 亞東醫院 一般外科 2,008 附15 2 110年4月23日 亞東醫院 整形外科 17,956 附17 130 附29 3 110年4月27日 亞東醫院 整形外科 320 附19 130 附29 125 附29 4 110年5月4日 亞東醫院 整形外科 1,190 附21 115 附29 105 附33 5 110年8月3日 亞東醫院 整形外科 890 附23 6 110年8月3日 亞東醫院 影像醫學科 200 附25 共計 22,564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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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