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蔡長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淑真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16,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