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00號
PCDV,110,訴,1300,20240109,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被 告 陳實
陳叡堂(陳瓊玲之繼承人)

陳叡明(陳瓊玲之繼承人)




陳瓊美(陳瓊玲之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00樓

賴志明(陳瓊玲之繼承人)

陳木生

洪坤山
洪清賜
洪進興

趙洪梅花
洪文琦
陳人豪
陳重安遷出國外

被 告 陳彩雲

訴訟代理人 陳季謙
被 告 陳月雲

洪國輝
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二姓名欄中「陳瑞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叡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