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總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總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總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 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張總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各法院判決科刑 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 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 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49
號卷第3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 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100年起即有多起竊盜等前科並因此多 次入監執行,素行不良且顯現其有竊盜之犯罪傾向及人格特 質(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罪均係在工地竊取電線等物,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 罪則係竊取他人之自用小客貨車,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犯罪時間分布於110年5月至111年2月之間,考量其 非難重複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前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如何定刑表示無意見(見執行卷宗所附 定刑聲請切結書)等各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 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受刑人張總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2/25 110/12/28 110/05/02至 110/05/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4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4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9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 111年度易字第456號 判決日期 111/12/16 111/12/16 111/12/0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 111年度易字第4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30 112/01/30 112/0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0號(112執助1059)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0號(112執助1059)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30號(112執助2246) 編號1-3所示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受刑人張總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2/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58、2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 判決日期 112/10/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