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雅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雅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 年1 月24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 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