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騰輝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騰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騰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 7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