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96號
PCDM,113,聲,396,20240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沂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沂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沂峰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5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881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949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聲請人前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