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0號
PCDM,113,聲,20,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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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自訴人 王呈璋
自訴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王呈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6號),
聲請交付拷貝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6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且取得上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自訴人王呈璋(下稱聲請人)為確 認審判期日證人王呈娟之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事項是否與事實 相符,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6號案件之112年12月21 日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 、第4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被告王呈琳被訴侵占等案件,聲請交付本件於11 2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核其為本案當事人, 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聲請,復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 之情形,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 ,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6號案件之112年12月21日審 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之規 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上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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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