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21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