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3號
PCDM,113,易,33,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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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494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
年度簡字第5503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 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對被告毀損案件,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 查終結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聲 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然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足憑,是依上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4947號




  被   告 陳志明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明於民國112年9月2日19時50分許,進入林德豪所有位 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建物內(侵入住宅部分,業據撤 回告訴),迨林德豪知悉後,命其離開,陳志明基於毀棄損 壞之犯意,持自備之螺絲起子,將上址大門門鎖拆卸藏匿, 迨警方到場始取出,惟已無法安裝,致令不堪使用,致令林 德豪受有損害。
二、案經林德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志明於警詢(坦承)及偵訊(否認)之 供述,(二)告訴人林德豪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訴,(三)照 片黏貼紀錄表1份(編號1,大門鎖頭遭拆卸)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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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