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80號
PCDM,113,審附民,180,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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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林憲聲
送達代收人 林張麗雪住同上
被 告 楊紋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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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