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3年度,3號
PCDM,113,審簡附民,3,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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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蘇秀惠
被 告 陳文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99號
,原案號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再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 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 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亦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蘇秀惠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 及法定利息等語,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 序即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9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刑事簡易判決而終結訴訟 程序後,並於同年12月19日確定送執行,而被告涉嫌對原告 所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部分,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887號、第57661號於112年12月 22日移送併辦,然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99號案件已審結 而未及審酌該部分之犯罪事實,而無從併辦審理,並於同年 12月27日退回前併案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此有本院11 2年度審金簡字第9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函 稿管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887號、地57 6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為憑。本件原告於113年1月10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 ,原告既以前開退併辦部分之犯罪被害人身分,於本案言詞



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 ,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另本件係因起訴程序 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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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