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正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259號、第26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
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正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9號 、第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 ,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共0.5342公克)經鑑 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扣案之殘渣袋1袋 ,經乙醇沖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 從析離,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9年5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佐,均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謝正宏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於112年5月2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9號、第260號、 第261號、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 書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連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 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0.534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殘渣袋1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