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原 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3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原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原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所示鑑定機關鑑定結果 ,均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參 。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液體,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定之違禁物無疑,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因各沾黏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殘渣,而依目前科學技術,無 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與上開 毒品整體視為一體,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就 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 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液體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 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 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名稱 1 無色透明液體1袋(含包裝袋1個) 淨重32.8430公克,餘重32.775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吸食器具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3 注射針筒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同上 4 注射針筒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5 殘渣袋2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