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2號
PCDM,113,單禁沒,42,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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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佩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2年度戒毒偵字第182號被告高佩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1 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 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證,自均屬違禁物,並係被 告施用所剩餘毒品,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 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塑膠袋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 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 連同塑膠袋或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 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卷頁 一 白色粉末1包(含塑膠袋1個,淨重0.6191公克,驗餘淨重0.616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196號卷第49 頁 二 白色粉末1包(含塑膠袋1個,淨重0.5018公克,驗餘淨重0.499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999號卷第54 頁 三 粉塊狀檢品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1.97公克,驗餘淨重1.9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490號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706號卷第44頁正反面 米黃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13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米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2.43公克,驗餘淨重2.40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44.37公克,驗餘淨重44.1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度低於1%) 四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塑膠袋2個,淨重14.9721公克,驗餘淨重14.915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 112年度毒偵字第706號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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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