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4號
PCDM,113,單禁沒,3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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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117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貳根及玻璃球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金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吸管 2根及玻璃球1支經乙醇溶液沖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 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 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郭金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吸管2根 及玻璃球1支,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鑑定,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1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 ,足見上開吸管2根及玻璃球1支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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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