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8號
PCDM,113,單禁沒,1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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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驛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驛帆涉嫌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156、157、15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38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 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 成分(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附卷可憑 ,且因該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吸食器或吸管,而 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 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 1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 12年2月3日釋放出所並接續執行他案有期徒刑,嗣經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157、158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638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案件 扣案之殘渣袋、吸管、玻璃球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而吸管、玻璃球留有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目前科學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



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是 該吸管、玻璃球,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規定之第2級毒品,核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 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附表:
編號 扣案物數量、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案號 1 殘渣袋2個、吸管1支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2533-1、DAA2533-2)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號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35公克) 同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200-1)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8號 3 玻璃球1個 同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200-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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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