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智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706、681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7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
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魏智吉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26、2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247、5706、6 81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 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 物品,經鑑驗結果均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或屬於附表所示 毒品(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或鑑定書 等附卷可憑;且因該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或吸食器 ,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0 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 1月19日釋放出所;另被告於111年2月26日、111年3月10日 、111年7月8日、111年8月9日、111年11月8日施用毒品之犯 行,因均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前案觀察 、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 247、5706、681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27號、112年 度毒偵字第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247號卷第23至24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 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吸食器,既殘留有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 二級毒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 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編號2、4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 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吸食器 2組 ①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出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出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75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356號卷第11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淨重0.8469公克、驗餘淨重0.8451公克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706號卷第64頁) 3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4 白色結晶塊 1包 淨重0.986公克、驗餘淨重0.9858公克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027號卷第111頁) 5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6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430號卷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