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4號
PCDM,113,單禁沒,10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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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偉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參伍捌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2 號被告温偉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 169公克、0.241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 白色粉末2袋(總淨重0.363公克,驗餘總淨重0.3586公克) ,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1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9525號卷第10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 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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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