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SONG BRYAN SEUNGHWAN
被 告 胡偉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