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6號
PCDM,113,交易,16,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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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華


徐燦龍


選任辯護人 童雯眴律師
戴智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55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華於民國111年12月5日9時30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北市土城區明德 路1段由西南往東北向(明德路2段往延吉街方向)行駛,行 經該路與仁愛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未有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前行,適其同向前方有被害人李秀好騎乘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後方來車而左偏行駛, 被告陳建華車輛車頭因而撞及被害人李秀好機車,於此同時 ,被告陳建華車輛同向後方有被告徐燦龍駕駛車號0000-00 自用大貨車,被告徐燦龍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適當 之安全車距,因而煞停不及撞及被告陳建華車輛,被告陳建 華車輛因此再往前撞及被害人李秀好,使被害人李秀好因此 受有感覺神經性耳聾、右眼鈍傷併壓迫性視神經病變併視神 經萎縮、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程度分數十六分以 上、多數肋骨閉鎖性骨折合併氣血胸、損傷後之蛛網膜下出 血、硬腦膜上血腫、硬腦膜下血腫、顏面骨骨折(右顴骨骨 折及下顎骨多處骨折)、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 顱骨缺損等重傷害。因認被告陳建華徐燦龍均涉犯刑法第 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之配偶賴瑞星告訴被告陳建華徐燦 龍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陳建華徐燦龍均係犯 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因告訴人與被告陳建華徐燦龍已 和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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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